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