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