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