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阻挠有关单位依法设置、改造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