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景观照明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