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