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本区域内有关文明养犬、遛犬区域等事项的养犬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自律公约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告示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管理,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养犬数量、种类等相关信息台账,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