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或者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