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或者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