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养犬登记证的犬只可以继续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为犬只补植电子标识。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