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养犬登记证的犬只可以继续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为犬只补植电子标识。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