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个人饲养犬只未在其住所内饲养或者虐待饲养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