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未办理养犬登记、未由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