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等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