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