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当送至犬类留检场所,并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