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巡查,及时将流浪犬、狂犬送犬类留检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狂犬,可以将其送交犬类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处置。对公众报告正在攻击、伤害他人的疑似狂犬,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置。
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流浪犬,犬类留检场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并承担犬只在犬类留检场所发生的饲养、医疗等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