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犬类留检场所,负责收容、留置、检验、处置流浪犬只、狂犬、被没收犬只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犬类留检场所的指导和监管,向社会公布犬类留检场所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