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建立健全病历档案制度和诊疗制度。诊疗人员应当具有兽医执业资格。经营性动物疫病预防以及诊疗机构收取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