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犬只经营单位相关信息发送公安机关。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