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犬只经营单位相关信息发送公安机关。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