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处理犬只尸体。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