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或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二)携带犬只临时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并遵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管理规定,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三)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幼犬依规定处理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