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标识。

以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公安机关作出的养犬登记无效。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