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安等工作需要或者用于重点仓储等地的看护;(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犬只应当经过训练;(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有关犬只数量、品种等规定;(五)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六)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