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安等工作需要或者用于重点仓储等地的看护;

(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犬只应当经过训练;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有关犬只数量、品种等规定;

(五)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六)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