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住所;(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有关犬只数量、品种等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