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有关犬只数量、品种等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