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由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依规定处理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犬免疫、登记、监督、管理等信息互联共享。公安机关利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便民服务,推进移动端、窗口服务端、自助端融合,逐步实现养犬登记手续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免疫、登记一站式便捷服务。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