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已经取得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指导、督促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建立犬只免疫数据库,及时汇总、整理犬只免疫信息。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