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