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对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