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燃气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有关成果数据统一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