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做好重大危险源辩识、安全评估、分级建档、安全监控设施使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