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