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置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