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定期对软管、灶前阀、灶具等燃气设施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能消除隐患的应当即时告知燃气经营者进行处理。

燃气经营者接到用户告知后,应当派员即时进行维修,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