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置第四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燃气用户整改时限和整改方式,并指导用户及时整改。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