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燃气用户整改时限和整改方式,并指导用户及时整改。

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