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