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二)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三)劝阻、制止损害物业、妨碍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和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