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