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消防、安防人员和措施,确保消防、安防监控设施正常使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三)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四)负责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垃圾清运,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
(六)做好物业养护、维修、更新及费用开支的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