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