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经理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