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物业质量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使用物业质量保修保证金予以维修。物业保修期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剩余的物业质量保修保证金及孳息退还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