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