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