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资料、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和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信息,并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书面告知材料。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