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第四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