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第三十二条有效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但是,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