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