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