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筹备组报送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物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等。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