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三)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建设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