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