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