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