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团体、本行业的移风易俗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和社区干部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摒弃不良习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主动移风易俗。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