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团体、本行业的移风易俗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和社区干部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摒弃不良习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主动移风易俗。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